交强险不予赔付的范围

 所属分类:  2013-7-20 11:33:22    加入收藏

  双方须带齐身份证、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交强险属于强制险,理赔原则是应赔尽赔,充分保障车主利益,因此即使交强险保单不过户,车主也可以被保险人身份证号获得相应赔偿。

  中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可目前就车辆过户(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交强险保费应如何缴纳一事,该暂行办法却给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对此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的含义,运用系统解释方法在暂行办法中应是收取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之义,那么在车辆过户即所有权转移前已实行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在过户后就应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以达到交强险基础保险费。在具体操作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制定并要求保险公司执行的《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作了如此解释,如其第5节3条规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由此可得知,在保险期内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基础保费来计算缴纳。

  但是对于在保险期满后,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该如何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未涉及。这里如进行类比推理,那么车辆过户在保险期满后同于上述在保险期内实行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也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基础保费来计算缴纳。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这里似乎存在着矛盾之处,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情况会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体现了我国车辆保险的从车原则;而暂行办法规定,过户后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车辆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不影响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的计算,体现了车辆保险的从人原则。那么保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不同之处,有悖法理,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除非对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中的被保险机动车作车主不变的限制解释,即被保险机动车只有在同一车主来年续保的情况下才发生交强险费率浮动)。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车辆过户后交强险保费的计算所体现的从人原则,与办法中其它内容所体现的从车原则不统一,与办法颁布时所主张的从车原则也不符(可参见当时保监会的新闻发布会内容)。

  交强险未过户也是给赔得,不过如果是商业险就没戏了。

  这里是交强险不予赔付的范围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种情况一般保险公司会先行垫付的,不过建议楼主还是尽快将保险过户,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2013年3月24日

请简述每套承保单证的整理排列顺序
    请简述每套承保单证的整理排列顺序 答:每套承保单证的整理排列顺序为:①保险单证副本;②投保单及其附表;③保费发票;④其他材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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