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出游,保了爱车更要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或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或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驾车出游,保了爱车更要保人
自驾车出游的高峰期时,不少车主都给爱车上了一大堆这样那样的保险,但是您是否考虑到,当爱车有了保障时,您自己和车上的亲朋好友是否拥有足够的保障?
据了解,大部分车主在投保时都选择了盗抢险、车损险、三者险等主要险种,还有不少车主还购买了玻璃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等附加险,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乏人问津。问及一些人不投保的原因,往往都以为已经上了的那些保险对人也有保障。
事实上,车损险、盗抢险等险种都是对车辆本身损伤的补偿,对物不对人,根本与人身伤害的赔偿无关。而三者险虽然是对人的,但在
机动车三者险中,一直把肇事车辆方面视作“第二者”(包括肇事车辆方的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和财产),因此是不受到三者险“保护”的。
只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才是真正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险种,如果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出险,造成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就会赔偿治疗费或身故金。其投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选择座位投保,另一种是按照核定座位数投保。前者的费率一般规定为赔偿限额的0.9%,后者为赔偿限额的0.5%.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驾驶员面临的风险与车上其他人员仍有一定的差异,一些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会注明“驾驶员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一定要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才能拥有对自身的人身安全保障。
全车盗抢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第四条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
(三)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钥匙;
(四)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
(五)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保险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保险事故需修复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事先会同本公司检验保险车辆的损坏情况,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转让书。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重复投保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本公司无须按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