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0 15:01:19    加入收藏

  保单中的标题、边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并无法律意义,也不应认为是保单内容的一部分而影响对保单责任的理解。本保单包括投保单、保单明细表、保险条款、保单附件、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保单中的某些词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应以保单第4项“定义”部分的解释为准。

  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责任。

  1 第一部分:机身一切险

  1.1 保障范围

  1.1.1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飞机因本保单非除外责任导致的意外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飞机失踪,即飞机起飞后10天内没有任何消息,并有权选择货币赔付、重置或修理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赔偿,但保险人依据本项责任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三项所列被保险飞机的保险金额,并要扣除本条款第1.3.3项所规定的金额。

  1.1.2 如果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飞机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将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赔付被保险飞机毁坏或紧急迫降后为保证飞机即时安全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应急救助费用,此费用赔偿以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三项所列被保险飞机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

  1.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2.1 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被保险飞机任何单元的自然磨损、渐进损坏、机械故障、内在缺陷或失灵,以及由此引起的限于该单元范围内的任何后果损失;

  1.2.2 任何有渐进或累积效应的因素对任何单元造成的损失,但对于可归因于单一的、有记录的事件的损失,则可在上述第1.1.1项下获得赔偿。

  由于上述第1.2.1和第1.2.2项所述情形造成被保险飞机的意外损失或毁坏,可在上述第1.1.1项下获得赔偿。

  1.3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

  1.3.1 如果被保险飞机发生损坏:

  1.3.1.1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飞机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出于安全考虑的需要,或是为了防止被保险飞机进一步的损失、或是为了遵守有关当局的指令而采取的行为;

  1.3.1.2 除非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另有书面许可外,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以最经济的方式进行的修理和运送人员及材料的费用支出。

  1.3.2 如果保险人行使选择权,对被保险飞机进行货币赔付或重置:

  1.3.2.1 保险人可将被保险飞机(包括所有相关记录、注册和所有权的文件)作为残值收回;

  1.3.2.2 保单本部分针对该架飞机的保险保障终止,即使该架飞机出于价值或其他考虑仍由被保险人保留;

  1.3.2.3 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外达成协议,重置的飞机应当与原飞机型号、构造相同,且在合理范围内具有相似的状况。

  1.3.3 除保险人选择以货币赔付或重置飞机的方式进行赔偿外,对于本部分第1.1.1项下发生的索赔,应当做下述扣除:

  1.3.3.1 保单明细表第八项第1条第一款所列之金额;和

  1.3.3.2 对于任何被修复或更换的单元,其大修费用按已使用时间占大修寿命的比例计算所得的部分。

  1.3.4 除非保险人选择将飞机作为残值收回,否则被保险飞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仍被视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1.3.5 推定全损指被保险飞机发生保险事故后,飞机的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75%。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按飞机全损赔付并扣除受损飞机的残值。飞机的残值可由专家确定或经保险双方协商认定。

  1.3.6 保单本部分承保的飞机损失或毁坏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其它保险项下也可以获得赔偿,并且该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本保单保险人事先不知情或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生效或将要生效的,则本保单对于该损失或毁坏不予赔偿。

  请同时参见第四部分

  2 第二部分:第三者(非旅客)责任险

  2.1 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对于由被保险飞机或从被保险飞机上坠落的任何人或物对第三者(不包括机上旅客)造成的、意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有责任支付并且要支付的补偿性赔款(包括被保险人被判决需要支付的费用,但不包括惩罚性赔款),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2.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2.2.1 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在其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履行职责的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2 任何参与被保险飞机操作的飞行人员、机舱服务人员或其它机组成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3 任何乘客在乘坐及上下飞机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4 被保险人拥有或由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或毁坏;

  2.2.5 后附“噪音、污染及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除外的损失。

  2.3 适用于本部分的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对于本部分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七项所列金额,并要扣除保单明细表第八项所列免赔额。此外,对于第三者就保单本部分项下承保的补偿性损害针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索赔诉讼,保险人还将另行赔付被保险人为进行抗辩而发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为解决上述索赔而支付的或被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对于该法律费用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责任限额除以实际补偿性赔款金额之比例部分应分摊的法律费用。

  请同时参见第四部分

  3 第三部分:乘客责任险

  3.1 保障范围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于下列损害依法有责任支付并且要支付的全部补偿性赔款(包括被保险人被判决需要支付的费用,但不包括惩罚性赔款):

  3.1.1 乘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人身伤亡;

  3.1.2 由于被保险飞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乘客行李或其个人物品的损失或毁坏。

  3.2 保险人依据本部分承担上述乘客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3.2.1 在乘客登上被保险飞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免除或限制被保险人在前述两项损害下的赔偿责任;

  3.2.2 如果上述3.2.1项提及的必要措施包括向乘客签发客票、行李单或签订航空服务合同,被保险人应确保乘客在登上被保险飞机前的合理时间内,收到准确完好的客票、行李单或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3.2.1或3.2.2的规定,保险人本部分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将不超过被保险人假定遵守了上述规定而可能存在的法定责任赔偿金额。

  3.3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人员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3.1 在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受雇履行职责期间的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董事或雇员;

  3.3.2 任何参与执行被保险飞机操作的飞行人员、机舱服务人员或其它机组成员。

  3.4 适用于本部分的保单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在本部分项下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七项所列的相应金额,并要扣除保单明细表第八项所列之免赔额。此外,对于乘客就保单本部分项下承保的补偿性损害针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索赔诉讼,保险人还将另行赔付被保险人为进行抗辩而发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为解决上述索赔而支付的或被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对于该法律费用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责任限额除以实际补偿性赔款金额之比例部分应分摊的法律费用。

  请同时参见第四部分

  4 第四部分:除外责任

  4.1 适用于整个保单的除外责任

  本保单条款中每一部分的保险责任均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4.1.1 被保险飞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保单明细表第四项声明用途之外的目的,保单第4.4项对飞机各类用途进行了定义。

  4.1.2 被保险飞机的飞行范围超出保单明细表第五项的规定,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4.1.3 被保险飞机由保单明细表第六项列名或规定的飞行员以外的人驾驶飞行,但有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在地面操作被保险飞机的情况除外。

  4.1.4 被保险飞机由任何运送工具进行运输时,但由于被保险飞机遭受了本保单第一部分承保的意外事故而需要对其进行运输的情况除外。

  4.1.5 被保险飞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飞机制造商建议的标准时,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4.1.6 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本保单第三部分所述向乘客出具的客票或行李单除外)下承诺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但即使无此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除外。

  4.1.7 被保险飞机搭载的乘客数量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三项列明的乘客最大载员人数。

  4.1.8 被保险人可以在其它保单项下获得赔付的索赔,但是不包括假设本保单不生效时,超过被保险人在所述其它保单下可以获得赔偿的金额部分(条款1.3.6的规定除外)。

  4.1.9 本保单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除外的索赔。

  4.1.10 本保单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除外的索赔。

  4.1.11 本保单所附《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A) 除外的索赔。

  4.1.12 本保单所附《石棉除外条款》(LSW2488AGM00003)除外的索赔。

  4.1.13 本保单所附《合同(第三方权利)法1999除外条款》(AVN72)除外的索赔。

  4.2 适用于整个保单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并履行以下条件,这是保险人在本保单下承担责任和支付赔款的前提条件:

  4.2.1 被保险人应恪尽职守,随时保持足够谨慎,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损失。

  4.2.2 被保险人应遵守管理当局发布的涉及被保险飞机安全运行的全部有关航空飞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要求,并保证满足以下条件:

  4.2.2.1 每次飞行开始时,被保险飞机在各方面都处于适航状态。

  4.2.2.2 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被保险飞机有关的航行日志或其他记录都应保持时时更新,并在保险人或其代表要求时,能够及时提供。

  4.2.2.3 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

  4.2.3 对于可能在本保单项下产生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明细表第十项所述的方式立即通知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应做到:

  4.2.3.1 书面提供该事件的全部细节,立即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交相关的信函或文件;

  4.2.3.2 及时通知保险人即将发生的诉讼;

  4.2.3.3 应保险人合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协助;

  4.2.3.4 不能以任何方式损害保险人利益或使其陷于不利。

  4.2.4 本保单的各项条款、条件、规定、批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履行是保险人根据本保单履行

  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遵守并持续遵守可能对被保险飞机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不限于当地法律),并取得飞机合法运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

  4.2.5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接受责任、同意赔偿、提出或承诺任何赔款金额。

  4.3 适用于保单各部分的总则

  4.3.1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其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被保险人面临的第三者索赔的相关谈判和诉讼

  过程取得绝对控制,并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这些索赔进行和解、抗辩或诉讼。

  4.3.2 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的权利和应获得的补偿,被保险人应予以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和获得上述补偿。

  4.3.3 如果作为本保单订立基础的风险性质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人已表示接受该风险变更,否则由此风险变更引发的损失索赔将不能从本保单下获得赔偿。

  4.3.4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都可注销本保单,但需提前1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注销通知。如果保险人注销本保单,应就保单未尽期间按日比例将相应保费退还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注销本保单,保险人应按所附短期费率表退还相应保费。如果被保险飞机在本保单下已经发生了损失索赔或已经支付过赔款,则对于该架被保险飞机将不再执行退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注销本保单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4.3.5 除非保险人同意并出具批单加以确认,本保单及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

  4.3.6 本保单不是海上保险保单,本保单各方都明确同意不得按海上保险原则及相关法律解释该保单。

  4.3.7 本保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保单产生争议或纠纷,应在北京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3.8 如果本保单承保了两架或两架以上飞机,则本保单的各项条款分别适用于每架飞机。

  4.3.9 如果本保单下包含的被保险人超过一方,无论这些被保险人是以批单还是以其他方式加入本保单,保险人针对任何一个或者全部被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均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

  4.3.10 如果被保险人明知某项索赔在金额或其他方面是错误或虚假的却仍然提出该索赔,则本保单失效,保单项下所有索赔权益将就此丧失。

  4.4 定义

  4.4.1 “事故”:指一次意外事故或由一个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4.4.2 “单元”:指飞机上的一个或一组部件(包括其下属的全部附件),该部件或该组部件被作为一个整体规定了“大修寿命”。然而,发动机连同其在大修或更换时通常附于其上的全部附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作一个单元。

  4.4.3 “大修寿命”:指根据适航管理当局的要求,决定一个“单元”何时必须进行检修或者更换的使用量、运行时间或日历时间。

  4.4.4 “大修费用”:指在一个受损或类似的单元达到“大修寿命”后进行检修或更换(无论有必要进行检修还是更换)所产生或需要产生的人工及材料费用。

  4.4.5 “私用飞行”:指以满足私人用途和娱乐为目的,不进行公务或行业支援用途以及出租或以获取报酬为目的飞行。

  4.4.6 “公务飞行”:指专为被保险人的高管、雇员、客人或者货物、商品提供运输服务为目的,不进行以出租或获取报酬为目的的飞行。

  4.4.7 “商业飞行”:指由被保险人运营提供乘客、随身行李和货物运输服务并以此获取佣金和报酬的有偿飞行。

  4.4.8 “出租飞行”:指由其他个人、公司或组织向被保险人借用、租用、包租飞机(不包括机组)用作上述“私用”和“公务”目的,并且飞机运行操作不在被保险人的掌控下。出租飞行不包括出租后用于特殊用途甲、乙、丙类目的的飞行。

  4.4.9 “特殊用途甲类”:指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直升机引航作业、人工降水、航空喷洒、航空护林、城市消防、医疗救护、空中拍照等飞行活动或类似的飞行。

  4.4.10 “特殊用途乙类”:指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竞赛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科学实验等飞行活动或类似的飞行。

  4.4.11 “特殊用途丙类”:指空中广告、空中巡查、空中游览、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等飞行活动或类似的飞行。

  4.4.12 “出租特殊飞行”:指由其他个人、公司或组织向被保险人借用、租用、包租飞机(不包括机组)用作上述商业飞行或甲、乙或丙类“特殊用途”,并且飞机运行操作不在被保险人的掌控下,不包括出租后用于上述“私用”和“公务”目的的飞行。

  4.4.13 “军务/警务飞行”:指专门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拘捕、海关缉私等包含实际或潜在暴力风险任务的飞行活动或类似飞行。

  上述第4.4.9项、4.4.10项和4.4.11项定义所包含具体用途的飞行活动的定义请参见本保单所附《通用航空飞机飞行用途分类及界定》。对于超出上述用途并可能给被保险飞机带来非正常风险的飞行用途,如果需要对这些用途进行保障,需要在保单明细表第四项“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用途”一栏明确约定,否则被保险飞机在执飞此种用途时发生的风险损失无法在本保单项下获得赔偿。

  4.4.14 “飞行”:指从被保险飞机为起飞或试图起飞而向前移动开始,包括在空中飞行,直到其完成着陆滑跑的全部过程。对于螺旋翼飞机,只要其旋翼在发动机带动下或在发动机动能作用下旋转、或者旋翼处于自转状态下,都应被视作“飞行”。

  4.4.15 “滑行”:指被保险飞机在其自身动力系统作用下进行移动,而又不在上述定义的“飞行”状态下的阶段。滑行中被保险飞机暂时性的停止移动,并不应视为“滑行”终止。

  4.4.16 “水上停泊”:指可在水上降落的被保险飞机处于在水面上漂浮,而又不属于上述定义的“飞行”或“滑行”状态的阶段,包括飞机被拖下水以及拖上岸的过程。

  4.4.17 “停驶”:指被保险飞机不在上述定义的“飞行”、“滑行”或“水上停泊”状态下的阶段。

  附件一 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

  1、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

  1.1 任何爆炸性的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或其它危害特性

  1.2 任何作为货物在运输及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储存或处理中的一切放射性材料的放射性或兼有毒、爆炸性或其它危害性特征的放射性

  1.3 来源于不论何种其它性质放射源的放射性或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特性而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污染

  引起、导致或促成的:

  1.4 任何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毁灭或由此引起、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损失;

  1.5 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2、上述第1.2款和第1.3款中所述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不包括:

  2.1 衰变完后的铀或自然状态的铀;

  2.2 可用于科研、医疗、农业、商业、教育、工业用途的、已处于加工最终阶段的放射性同位素。

  3、 但是,只要涉及下述情况之一,本保单不负责赔偿任何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毁灭以及任何性质的后果损失或法律责任:

  3.1 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同时是其他任何保单(包括核责任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或者

  3.2 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被要求取得财务担保;或者

  3.3 本保单的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或者如果本保单未签发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补偿。

  4、 对于本条款第2条未除外的核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毁灭、费用或法律责任,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保险人才根据本保单其他条款、条件、限额、保证和除外责任负责赔偿:

  4.1 对于任何作为货物运输,包括可能发生的储存、处理过程中的放射性物质发生的索赔,该运输必须全面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制订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技术指引”的相关规范,除非此运输需要采用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在各个方面都严格遵守了该法律规定;

  4.2 本保单仅适用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索赔,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任何第三方向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4.3 对于由放射性污染导致或促成的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损坏、毁灭或丧失使用而产生的损失索赔,污染等级应超过下表所列的最大允许值:

  放射物

  (国际原子能组织健康与安全条例)非固定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最大允许值

  (污染面积平均超过300CM2)

  贝塔、伽马和低毒性阿尔法放射物不超过4 Bequerels/cm2 (10-4 微居里/cm2)

  其它放射物不超过0.4 Bequerels/cm2 (10-5 微居里/cm2)

  本条款所提供的保障可随时由保险人提前7天通知被保险人予以注销。

  AVN38B 22.7.96

  附件二 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

  本保单不负责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1. 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戒严法、军事政权或篡权企图;

  2. 任何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行为的爆炸;

  3. 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劳工骚动;

  4. 个人或团体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之行为,不论其是否代表某主权势力,也不论损失是否为意外还是故意行为所致;

  5. 恶意行为或蓄意破坏;

  6. 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力机构对飞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7. 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飞机上的人员或团伙对飞机或机组人员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企图进行对此种占领或控制。

  而且,对于被保险飞机在由于上述风险脱离被保险人控制的期间内发生的任何索赔,本保单不负责赔偿。当被保险飞机在保单明细表第五项“地域限制”除外地区之外的机场被安全归还被保险人并完全处于适飞状态时,该飞机应视为已恢复到被保险人的控制下(这种安全归还应指引擎熄灭、飞机停稳并已不再受任何胁迫)。

  AVN48B 1.10.96

  附件三 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

  1、本保单不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导致的索赔:

  1.1 噪音(不论人耳是否能听到)、振动、音震及其它相关现象;

  1.2 任何形式的污染和传染;

  1.3 电子或电磁干扰;

  1.4 对财产使用的干扰。

  但是,如果上述噪音、污染或干扰造成了或者来源于被保险飞机坠毁起火爆炸或碰撞或一次有记录的紧急空情造成的飞机非正常操作,本保单仍负责赔偿。

  2、对于本保单中涉及保险人应对索赔进行调查或抗辩义务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保险人没有义务为之抗辩:

  2.1 本条款第1段除外的索赔;或

  2.2 本保单项下应负责的索赔与本条款第1段除外的索赔合并提出的一项或多项索赔(下文简称“混合索赔”)。

  3、对于“混合索赔”,保险人将依照损失证明和本保单赔偿责任限额,就下列损失项目中可以归于本保单下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3.1 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3.2 被保险人发生的抗辩费用。

  4、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能超越本保单所附的任何放射性污染或其他除外条款的规定。

  AVN46B 1.10.96

  附件四 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A)

  本保单不负责由以下原因(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原因、也无论是全部或部分原因)引起、导致或促成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损坏、伤害、损失、费用或责任(无论是源于合同、侵权、过失、产品责任以及误告、欺诈等):

  1. 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为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有)不能准确或完全处理、交换或传输与任何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有关的数据或信息,不论该种情况是在该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之前、之中还是之后;

  2. 任何为预防或应对上述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而对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由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有)实施或试图实施的改变或修改,或者任何与这种改变或修改相关的建议或服务;

  3. 任何与以上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有关的、由于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的作为、不作为或决定所导致的任何类型的财产或设备的弃用或不能使用。

  对于以上被除外的索赔,本保单有关保险人调查或抗辩义务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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