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况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交强险保险责任昨日公布四种情况下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据新华社电中国保监会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强险条款是消费者在投保前需仔细阅读的。
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条款亦载明,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据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比率表》将另行制定。
保监会表示,交强险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重复投保交强险无效。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司法界对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存在不同立场。从立法价值取向、法律责任属性和法律适用原则的角度而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了充分发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制保险制度关于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应该排除驾驶人过失的违法行为,限定在驾驶人故意的违法行为;同时,为了发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违法者的惩罚功能,应赋予保险公司对驾驶人过失的违法行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