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违章行人 车险该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0 16:25:12    加入收藏

  2010年5月4日19时许,原告章某驾驶赣AK牌照号汽车沿南昌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江铃汽车改装厂路段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子撞倒,造成无名氏女子当场死亡,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章某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章某向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支付了肇事赔偿款11万元,并支付死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共计1840元。

  肇事车辆赣AK牌照号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因协商不成,原告章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理赔款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收取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现原告以已向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支付无名氏女性死亡赔偿金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理赔无名氏女性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不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201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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