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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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16:25:33   
加入收藏陈某为其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2003年10月一天,陈某在明知驾驶员持学习驾驶证在没有教练跟随时不能上路驾车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弟弟驾驶货车从成都运载11吨白酒(核载4吨)回无锡,而且还是上高速公路行驶。在四川成都至绵阳高速公路一收费站处,货车因超载太多、采取制动措施不力撞上了一辆正在收费站等待缴费的桥车,该轿车受巨大的推力作用,冲上前去致使五辆等待缴费的汽车发生连环追尾,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各种损失15万余元。四川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的弟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约定,保险公司对损失不予赔付。但陈某心有不甘,心生一计,自己动手打印了一份所谓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交通事故原因改为“违章超速”,并加盖私刻的“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到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进行索赔,骗取了保险理赔金10.69万余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潜逃至外地继续从事货运生意,3年后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骗取保险,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
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3)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
在具体额定诈骗数额时,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3、罪数形态:为骗保险金而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