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拒赔的常见情况
个体司机柳某所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运车,自2003年8月12日,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保险期限为1年。在2004年4月21日柳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小桥车的前机盖被该车挂车的尖角刮蹭。但柳某一直未察觉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随即将车开走。2004年5月2日,柳某收到交警大队的通知,让他来处理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柳某负次要责任。柳某和对方车主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同意支付车辆损失的赔偿费5600元。2004年5月20日,柳某突然想起自己已经投保了三者险,遂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以事情已经发生1个月,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已超过索赔时效为由,作拒赔处理。被保险人不服,遂诉于某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虽然违反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但是他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和调解结论索赔并没有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且保险法上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时限并没有作出规定,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但是违反该项约定并不构成拒赔理由,为此给保险公司造成的工作上的不便,可通过减少赔偿额处理,不宜完全拒赔,判决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扣除应赔款项的30%。
我国《保险法》对这种情况虽有规定,但未规定具体该如何处理。《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幸的是,《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假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聪明”的保险公司纷纷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做出如下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只要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没有及时向交警或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总能找出理由拒绝赔付。
拒赔的常见情况
一、车上人员意外险必须投
车险的两个主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没有涵盖驾驶员本身在内,有车族应注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可以获赔。
二、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般指因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方的人。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三、报案必须及时
按照车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事故损失。
四、发动机进水获赔难
暴雨对车辆造成损失,如果属于暴雨淹及车身,导致车辆的坐垫、电路、内饰部件损失,可以通过报车损险获得理赔。
但机动车损失险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认为这类车损属于车主自行增加汽车出险概率行为,不予理赔。所以当车主发现地下车库进水并浸没汽车底盘时,不可侥幸启动汽车,应及时拨通保险公司服务热线,他们会请求专业人士将汽车安全脱险。
在暴雨多发地区,建议车主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附加险或者涉水险,可以对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和在水中启动时,造成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以及对机动车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五、事故发生后停止使用,等待定损
车险条款规定,当汽车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未经必要的修理就继续使用汽车,致使汽车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也不理赔。
除了以上拒赔情况外,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注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及了解那么是免赔责任,以免出险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