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个体司机柳某所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运车,自2003年8月12日,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保险期限为1年。在2004年4月21日柳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小桥车的前机盖被该车挂车的尖角刮蹭。但柳某一直未察觉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随即将车开走。2004年5月2日,柳某收到交警大队的通知,让他来处理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柳某负次要责任。柳某和对方车主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同意支付车辆损失的赔偿费5600元。2004年5月20日,柳某突然想起自己已经投保了三者险,遂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以事情已经发生1个月,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已超过索赔时效为由,作拒赔处理。被保险人不服,遂诉于某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虽然违反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但是他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和调解结论索赔并没有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且保险法上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时限并没有作出规定,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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