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人 如何处罚
无证驾驶撞人处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驾驶员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将行人付某撞伤,被交警认定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刘某的车辆办理有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以刘某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刘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 为此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无证驾驶,该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如果连无证驾驶都予以赔偿,实际上是在保护违法行为,这和保险立法宗旨相违背,故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之所以设定交强险,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一律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这和立法宗旨不违背。 这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一个是以法为本,一个是以人为本。
根据价值取向,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一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后者更成为全面规范交强险的基本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条例有关精神的解释,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见,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如果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
同时,该《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在本质上应属于先行赔付,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精神。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虽然规定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保险公司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但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损失。 第三、符合交强险的具体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非两部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无证驾驶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