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之车上人员的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又被该车碾轧致死的乘车人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保险公司被判赔保险金58000元。
原告战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战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事故,致乘车人孙某从车上摔落地面后被该车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战某赔偿受害人损失6万元,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被告以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第五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孙某原本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孙某是该涉案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当其从车上掉落地面后又被该车碾轧发生事故时,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变为“第三者”,属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人,自然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遂判决被告赔偿战某保险金58000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这个保险对于车主们都很重要,因为在车内的人员一般都是自己身边重要的人,为他们买一份保险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一、车上人员的范围
车上人员一般包含司机、售票员、乘车人。乘车人既包含购票上车人员,也包含减免票的人员(如残疾人、小孩等),在特殊情况下还包含:1、借用人(如甲将车借给有驾驶资质的乙使用,后发生事故,乙也享有车上人员险的保险权利。当然,此种情况存在法律争议);2、押运人,如乘坐在驾驶座内的押运人,但不包含在车厢内的押运人);但一般不包含逃票人员,非法上车人员。
二、车上人员险与已方交强险的关系
此问题涉及“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关系,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会导致人员在车内摔伤,划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跳车或车倾覆致人摔出车外,后来被车致伤,因“事故发生时该人在车外”,因此,应认定为“第三者”,可由已方车的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偿(暂不讨论对方车辆问题)。如果是在车内受伤,一般可找车上人员险索赔。也就是说,致伤瞬间人在车内还是车外是区分“第三者”的至为重要的标准。
三、车上人员险与对方交强险的关系
在已车车上受伤的情况下,是对方的交强险按“第三者”赔偿?还是已方的“车上人员险”进行赔偿,则有不同意见:
1、交强险有强制性,优先于商业三者险,也优先于“车上人员险”,在对方交强险不赔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车上人员险。
2、车上人员险类似于单纯的意外伤害险,与交强险互相独立,且自己的车上人员险与对方的交强险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请求交强险赔偿时同时可要求车上人员险全额赔偿。
3、折衷意见,两个保险虽然独立,但保险具有补偿性,已由一种保险赔偿的项目不得要求另一种保险再赔。(如花去2万医疗费,因交强险只赔1万,另一万可找车上人员险——此处假定对方无商业三者险;如产生5000元误工费,交强险已赔,则车上人员险不重复赔)
2013年5月20日
四大险企警惕退保金和赔付金支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