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时 为何被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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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16: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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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3日某人以个人名义投保了$,同年8月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向保险公司索赔,在领取赔款时,发现在条款规定之外又被扣除了10%的免赔额,经查询,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解释是当地的保险主管部门发文规定:对于持实习驾驶证肇事者,要在现行条款的按责任扣除免赔基础上加扣10%。但在投保单上均未出现上述规定的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被额外扣除的10%的免赔,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补偿原告10%的额外免赔金。
【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我们强调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实际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化保单的制作者相对于保户来说是占有优势的,更应当在承保前对保户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条款的详细正确解释,而不能在理赔时搬出事先未告知被保险人的内容,如保险公司内部的条款解释等来作为拒赔的依据。被保险人事前仅仅通过保单上的条款是无法了解准确详细的解释。保险公司对此案例的处理表明被保险人被剥夺了知悉权,有失合同的公平性。
如果保险公司的有些规定,如接到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暂停某个附加险的紧急通知等,是在投保行为结束之后的保险有效期内生效的,保险公司就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必要时还应在原保险合同上加以批改,才算尽到了承保工作应尽的职责。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被保险人不知悉有关新规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免赔的。
在投保过程中,如果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之后,保险公司核保后,在投保单的特别约定栏目内增加了原投保单以外的新内容,就必须将增加了新内容的投保单重新交给投保人并加以确认接受,合同才是成立有效的。特别要强调的是不可疏忽投保人的重新确认这一行为,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双方却容易疏忽这一点,以致日后产生纠纷。这需要引起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关注,准确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另外,就车险条款来说,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容易理解透彻。除了要求投保人履行保险期间的责任和义务外,保险公司更应该承担起对车险条款的解释义务,更别说保险期间有新规定不告知投保人了。否则,法院只能做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利的决定,如果一有纠纷发生的话。当然,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机动车面临风险程度增加,也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的公平性,是该放在第一位的。
梁洪:这次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亮点?
王俊棉:这次修改的亮点是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把原来14条免赔责任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比如在之前,如果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现在只要你出现保险事故了,保险公司就要进行理赔。还有,如果车辆丢失了,原来若消费者没有行驶本、驾驶本证件,没有车钥匙甚至都可以不赔,现在这一部分也放宽了。保险服务这一部分,本着有利于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把责任进行了扩充。
梁洪:有一些消费者质疑——我上了全险,你凭什么不赔我,全险不就是出了问题你全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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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先行垫付有何风险?
从对事故双方车主负责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理赔专家并不建议事故责任方先行垫付。曹华表示这里面有两大风险:首先是定损不准。“虽然定损员在现场已为双方车主定过损,但是最终定损金额要由定损员将数据传回保险公司的后援中心,由该部门进行审核,出具最终的定损金额。”
其次是增加理赔风险。不可避免出现一些车主在收到事故责任方先行垫付的理赔款之后,迟迟不将维修发票和相关证件交由责任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如果对于事故无责方迟迟不将相关材料给责任方,曹华建议责任方可与事故当地交警部门...
查看全文>> 一、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
攻略: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而且,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损失,费用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就白买了。
二、驾驶人未年审不赔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攻略: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
三、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第三者责任险中...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2日
提升理赔时效 平安车险服务不断优化 平安优化车险服务流程
为改善理赔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平安先后推出了“一袋式”理赔,“双平事故处理”简明流程、微信及手机APP理赔服务等多项服务,意在简化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时效,其中,“一袋式”理赔服务省去了理赔过程中的诸多繁琐环节。车主直接拨打服务热线,来查勘和定损的人员就会给予车主一个理赔材料包,在上面明确标明需要准备的理赔材料。
如果发生碰撞事故,通过“双平”事故简易处理流程,车主无需报交警处理,平安的查勘人员达到现场查勘后,客户就可以直接到修理厂或定损点定损修车,双方有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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