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全残,给付181.65万
投保杨某先后于2003年8月及9月在平安人寿无锡中心支公司为自己投保平安意外伤害保险100万元(该条款并附有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责任),平安意外医疗保险2万元。
给付2005年5月,杨某因驾车发生车祸致残。经审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平安人寿已于2005年向杨某给付残疾保险金105万元,2006年再次向其给付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76.65万元,两次合计给付181.65万元。
投保寿险6年,身故给付56.3万 投保王某于1997年11月为自己投保太平洋寿险《老来福终身寿险》5份,1998年9月投保《步步高增额保险》5份,2003年1月再次投保《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5年》500份,基本保额51.3万元。
给付2003年5月王某因“无明显诱因下出现进食后胸骨疼痛3月”被诊断为贲门癌,太平洋寿险于2003年12月赔付步步高增额保险1.75万元。2006年8月21日王某
在家中死亡,受益人申请理赔,经公司核实予以赔付,总给付56.3万元。
煤气泄漏烧伤,给付54.29万
投保崔某于2006年5月在生命人寿投保了“生命至安”保险,意外住院每日补贴60元,意外住院费用补偿1万元,同时购有生命彩虹卡1张,保额共计54万元。
给付7月21日,崔某在自家屋内被因煤气罐泄漏引发的大火烧伤,全身烧伤总面积达95%,其中,深Ⅲ度烧伤面积为55%,其余为深Ⅱ度烧伤,终因伤势过重于8月8日去世。9月27日生命人寿总公司做出全额赔付的决定,共给付54.29万元。
投保两全险1年,患癌给付52万元
投保苏州客户顾某于2005年2月2日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52万余元。
给付2006年4月29日,被保险人顾某因食道癌死亡。经核实属保险责任范围,公司依据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52万余元。
投保前无病史,大病身故给付35.8万
投保南京客户殷某分别于1999年6月、1999年11月、2002年3月、2000年9月3日投保中国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给付2006年3月2日,被保险人殷某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多器官功能衰竭身故。经核查证实投保前无相关病史,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5.8万元。
不幸被杀害,给付35万
投保黄某于2004年12月6日在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为自己投保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3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各1万元。2005年4月再次投保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A)2.5万元。
给付2005年11月17日黄某被人杀害。经审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共计35万余元。
车祸身故,给付34万
投保盐城客户王某于1998年11月10日投保中国人寿《鸿寿养老金保险》,基本保额1万元,2006年2月2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趸缴保费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1.83万元。
给付2006年8月16日,被保险人王某乘坐的货车在盐城东台弶溱公路行驶时,因司机处置不当致使货车撞坏桥栏坠入河中,王某因此身故。公司共给付身故保险金34万余元。
客运公司投保驾乘险,乘客受伤给付32万
投保南京长途客运总公司于2005年1月投保中国人寿《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每人40万元。
给付乘客蒋某于2005年6月5日乘坐该公司客车时遇交通事故受伤。此次事故共发生费用65万余元。根据公司与长途客运公司的承保协议,公司给付保险金32万元。
一类重疾险出险,给付32万,免保费29万
投保邱某于2004年10月8日为其妻李某在平安人寿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40万元。
给付2006年3月,李某被确诊患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经审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公司向李某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32万元,并豁免保费29万余元。
点评
平安人寿无锡中心支公司人士介绍,第一个案例是极其罕见的“低保费高保额”案件,杨某一共才交了5312元的保费,却得到了如此巨额的赔付。它再次提醒大家“风险无处不在”。省保监局有关专家指出,人身意外险保障成分大,没有年龄、性别与职业的限制,由于身故发生概率很低,所以交的保费相应也低,但保额却很高,体现了“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原则,给自己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既是为自己建立一种保障,也是对家庭的一种责任,解除后顾之忧。而重大疾病险的赔付金额也比较高,保了重疾险算是对自己未来的看病费用先做个资金安排,而且重疾险的保费比医疗费用型险种的保费要低不少,但保障成分却较后者要高,上述这两种保险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是最需要的。这位专家提醒,保险属于资金安全的投资,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应买那些保障成分高交费相对低的险种,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再考虑买一些储蓄替代型险种。另外,重疾险因人生不同阶段发生概率也不同,所以年轻时买更划算,因为交费便宜。
2013年5月29日
汽车保险中介组织发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