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互碰自赔”需要什么条件

 所属分类:  2013-7-20 21:57:46    加入收藏
 这天,车主孙先生驾车与另一辆轿车相撞。因为双方都存在过错,于是孙先生就和对方协商“互碰自赔”。在协商过程当中,孙先生了解到对方没有交强险。孙先生拿不准像对方没有交强险这种情况能不能使用“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给保险公司打去了电话询问。

  保险公司的客服听完孙先生的介绍后,告诉孙先生,对方没有交强险不能使用“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保险公司的客服建议孙先生可以和对方具体协商一下赔偿费用的分担或各自承担自己的维修费用。孙先生自己有保险,可以把需要自己承担的费用转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责任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和对方“私了”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或有警方的证明,否则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是不认可的。

  交强险要求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二、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三、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专业律师提醒,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交警的指导下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此外,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同样可以采取这一新机制。

  但是“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虽然已经实行了几年,仍有一些车主由于不熟悉办法,未能严格按照“互碰自赔”办法要求处理交通事故,导致理赔中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为此,业内人士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注意“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的四项要求: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且未到期;2、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只涉及车辆损伤;3、各方应由交警认定或经自行协商确定均有责任;4、各方车损金额均在2000元的赔付范围以内(当然在某些地区也可以超过2000元的限额)。

  如果发生双方责任相等的交通事故后,想使用“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首先就要查看对方有没有交强险。发现对方没有交强险或保险有效期已经超过,须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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