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让他人顶替投案受到从重处罚案解析
吴某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替投案受到从重处罚案
〔案情〕
1993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无照驾驶设备不全、制动不合格的北京牌130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使至一公园东外丁字路口中心南侧时,汽车左侧车厢前部将骑自行车途经此地的韩某(男,68岁)撞倒。吴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另一目击者出租汽车司机常峰截住,指责其逃避责任可耻,应马上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吴某即佯装到现场,途中弃车逃逸至其母家中,告诉其弟(无业),称他已闯祸,开车将人撞伤,并称其妻体弱多病,孩子小无人照顾。因其弟尚未成家立业,经与其弟和家人合谋,由其弟冒充肇事者投案。吴某之弟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投案,谎称此次交通事故系自己所为。
吴某逃逸后,被害人韩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韩某因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腹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病头皮下血肿。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6日死亡。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照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辆,行车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死亡。案发后为逃避罪责,又与其弟合谋隐瞒事故真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架事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吴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主动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确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之弟明知其兄无照驾车将人撞倒后逃离现场,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顶替投案,以使吴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包庇罪,应依法惩处。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第162条,认定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认定被告人吴某之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吴某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设备不会、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而且其本人没有驾驶证,这些都严重违反了交通法律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吴某在将他人撞倒后,没有立即抢救伤者,置他人的生死于不顾,而是逃离现场,并想方设法逃避惩罚,其行为不但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也是对法律的践踏,性质是十分恶劣的,而被告人吴某的家人不但不劝其投案,还帮助其隐瞒罪行,其弟的行为同样触犯了法律,对其判处刑罚是正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12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首先,吴某交通肇事后,弃车而逃,尔后隐瞒事故真相,让其弟顶替投案。其次,吴某明知自己没有考取驾驶执照,属非司机驾车上路造成交通肇事。再次,吴某明知自己驾驶的是设备不全、制动关键部件不合格的轻型货车,而盲目开病车上路,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变成了现实。以上构成从重处罚吴某的法定情节。根据这些从重情节对吴某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吴某归案后没有一意孤行,而是主动坦白
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地最大限度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由于自己一时的过失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