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肇事逃逸中撞死撞伤多人案的解析
王某肇事逃逸中撞死撞伤多人案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汉族,捕前系个体汽车司机,因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1998年10月3日晚9时多,王某酒后驾驶自营的东风大货车行至某市江阳路“长起桥”路段,因汽车熄火,发动起步时车后退将停于其后的李某开的夏利牌出租车前部掩坏,李站在王的汽车踏板上要王下车解决问题。王不但不听反而将李推下脚踏板,开车逃离现场。李某即开车追赶,超车至王的车前欲迫使王停车,王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向李车撞去,将该车尾部撞坏,王某又强行超过李的车,将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并碾轧过去后撞坏一根高压电杆。后又冲上人行横道轧死3人,轧伤5人(其中重伤2人)。王某作案后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投案自首。本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00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王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为逃避交通荣事的责任,不惜加速逃窜,在将一辆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例并碾轧过去以后,又冲上人行道将行人轧死,轧伤多人,其行为的危害性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予以严惩。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王某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理由是: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是一般主体。王某酒后驾车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逸,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逃脱李某的追赶,至于致死伤多人,并非其有意而为之。对王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则不妥。
2013年6月15日
湖北保监局日前发布了“六条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