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肇事逃逸中撞死撞伤多人案的解析

 所属分类:  2013-7-20 23:40:50    加入收藏
  

   王某肇事逃逸中撞死撞伤多人案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汉族,捕前系个体汽车司机,因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1998年10月3日晚9时多,王某酒后驾驶自营的东风大货车行至某市江阳路“长起桥”路段,因汽车熄火,发动起步时车后退将停于其后的李某开的夏利牌出租车前部掩坏,李站在王的汽车踏板上要王下车解决问题。王不但不听反而将李推下脚踏板,开车逃离现场。李某即开车追赶,超车至王的车前欲迫使王停车,王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向李车撞去,将该车尾部撞坏,王某又强行超过李的车,将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并碾轧过去后撞坏一根高压电杆。后又冲上人行横道轧死3人,轧伤5人(其中重伤2人)。王某作案后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投案自首。本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00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王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为逃避交通荣事的责任,不惜加速逃窜,在将一辆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例并碾轧过去以后,又冲上人行道将行人轧死,轧伤多人,其行为的危害性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予以严惩。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王某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理由是: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是一般主体。王某酒后驾车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逸,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逃脱李某的追赶,至于致死伤多人,并非其有意而为之。对王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则不妥。

    

2013年6月15日

湖北保监局日前发布了“六条禁令”
     高比例支付手续费、恶性降低保费……车险市场的激烈竞争,造成误导、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规操作事件时有发生。为规范车险经营行为,湖北保监局日前发布了“六条禁令”。  据了解,1月至7月湖北省约有132万辆机动车投保,保费收入达21.9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车险成了众多财险公司眼里的“香饽饽”。为占有市场,少数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手段不断翻新,高额回扣、坐支保费、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违规现象不时发生。  这六条禁令包括:严格遵守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和业务单独核算制度,交强险业务手续费比例不能突破4%;...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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