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驾车穿行公园致人死亡案的解析

 所属分类:  2013-7-20 23:41:44    加入收藏
张某驾车穿行公园致人死亡案

       (案情〕

       1998年LrlJ月6日下午2时许,11岁的四川省自贡市来京旅游人员马某随父在天坛公园游玩。当他们行至东二门中门洞时,恰逢张某驾驶首都医科大学所有的黄海牌大客车穿行此门洞。当时张某看到马某靠门洞的南墙站立,认为马某会向西走出门洞,便径直开车穿行此门洞,未注意门洞内情况,将紧靠南墙站立躲闪大客车的马某挤压致颅脑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并赔偿了死者家属损失巧万元。.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车辆在公园行驶,应随时注意观察路况,但因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行人,_以至将游人挤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情节较轻,且事后能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①

       〔评析〕

       张某驾车在公园行驶致人死亡,对其行为为什么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违反交通法规,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本案张某的行为违反的不是交通管理法规,其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地,也不是交通管理法规所规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时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是特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不是指在任何场所。公园是专门供人们旅游、休闲的中场所,不属于交通道路特指的范围和车辆通行的地方。因此,对张某的行为不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张某无视公园的管理规定,明知公园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地方,机动车不能人内和行驶,仍私自将车开进公园,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和公园的管理秩序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该罪必须具备如下两个特征: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了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第二,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过失才导致他人死亡。    被告人张某虽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张某将车开进公园,应当预见到公园人员密集,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特别是当其开车穿行门洞时,已经看到被害人马某靠门洞的南墙站立。此时,张某应马上停车,待幼年的马某走

   出门洞后,再行车通过。但是,张某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过于自信地认为,马某会向西走出门洞,便未再注意门洞内的情况,疏忽大意,径直开车穿行此门洞’,将紧靠南墙站立躲闪大客车的马某挤压致颅脑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张某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了关于马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定罪里刑是完全正确的。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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