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过失杀人案

 所属分类:  2013-7-20 23:45:00    加入收藏

 

          〔案情〕

     1986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男,个体司机)受某厂委托,到A市接新车。12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某将东风140型新车上的限速器拆除,以50公里的时速由随州开往武汉。该公路为窄线,路面总宽10公尺,中间柏油路面6公尺,两侧各有2公尺的土路便道。10时40分汽车驶进公路两旁设有小商品摊、过往行人不断的随州市繁华地点。此时对面开来一辆已减速行驶的某市汽车公司载有乘客的大客车。根据交通规则的规定,通过繁华街道交叉路口,要鸣笛减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王某明知在繁华街道行驶,仍不减速,违章行车,致其车左侧前大箱与客车左侧右角车身相碰撞。王便向右打方向盘,该车保杠又撞倒了在公路右侧土路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魏某,魏的自行车被撞出后又碰倒了正在前方路旁候车的妇女孙某、冯某,孙倒在公路上,头部被王某驾驶的汽车右后轮轧碎,当场死亡。魏某一级脑外伤,左侧胖骨骨折,冯某一级脑外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王某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约40公尺后,停车向后观察,当听到群众呼喊“车子轧死人了,赶快拦车”时,即鸣喇叭驾车仓皇逃跑。此时,前方农民魏某、周某听见呼喊拦车,并发现一辆汽车迎面开来,便站在公路两侧的土路上堵截。驾车驶近魏某时,见魏手持木棍呼喊停车,即向左猛打方向盘,该车左前轮叶子板将站在公路左侧的周某撞倒,口流鼻血,当即死亡。王某二次撞人后,仍不顾群众阻拦,继续驾车逃跑,后被车辆检查站堵截抓获。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在闹市区内违章行驶,造成轧死1人、撞伤2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肇事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将制止其逃跑的周某撞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从严惩处。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113条、第64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和过失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进行了惩处。

     〔评析〕

     依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I款“机动车_L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扩’严重违反了交通管理法律,驾车通过繁华街道,违章高速行驶,以致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无可争议的,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是对被告人王某肇事后畏罪逃跑时,又将制止其逃跑的周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罪。《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只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对逃逸过程中造成的其他损失未加规定,为此,我们只有从刑法上加以分析之。 被告人王某后来撞死周某的行为与前面发生的驾车肇事,是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交通肇事罪,另一个是过失杀人罪,尽管二者都是过失犯罪,都是对后果的发生采取过于自信的过失或忽大意的过失,但二者仍有本质的不同。

     第一,王某驾车造成孙某死亡与周某死亡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而是被告人王某分别犯罪造成的,且周某的死亡是在孙某被撞死亡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离过程中发生的。前一人的死亡行为与后一人的死亡行为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是一起犯罪行为的延续或发展,而是被告人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因此分别构成两个犯罪。

     第二,从犯罪的主体上看,造成前一人死亡是因被告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虽然违反交通规则是明知的,但王某并没有追求撞死人的主观故意,出现交通事故是王某不愿意的,只是由于行车途中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在闹市区内未减速行车而造成。但是,王某又开车撞死周某时,王已不只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而是负案在逃的罪犯。前后犯罪主体发生了质的变化。 第三,前一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一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具有生命的人。

     过失杀人罪(刑法修订以后,此罪名改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在客观方

     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且发生了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其次,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这是认定行为人犯有本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2)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其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会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本罪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过失才导致他人死亡。

2013年4月26日

传统车险销售人员打起了“返现”擦边球
    传统车险销售人员就打起了“返现”这一擦边球,在优惠的基础上再将一定的佣金返还给消费者。导报记者了解到,现在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代理机构,都出现过此类行为,但这些行为都是私下进行的。返还的金额并不会写进保单,也不会有任何收据。车主杨先生今年选择在一家保险中介机构续保,“在上年度没有出险的情况下,整个保费打折下来3500多元,比保险公司的报价还便宜200元。而一旦出险,业务员还会协调理赔的相关事宜。”保险公司掀网销大战在传统销售、电话售险激战正酣之时,网购保险的促销大战也已高调鸣锣。据了解,网销险...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