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6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男,个体司机)受某厂委托,到A市接新车。12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某将东风140型新车上的限速器拆除,以50公里的时速由随州开往武汉。该公路为窄线,路面总宽10公尺,中间柏油路面6公尺,两侧各有2公尺的土路便道。10时40分汽车驶进公路两旁设有小商品摊、过往行人不断的随州市繁华地点。此时对面开来一辆已减速行驶的某市汽车公司载有乘客的大客车。根据交通规则的规定,通过繁华街道交叉路口,要鸣笛减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王某明知在繁华街道行驶,仍不减速,违章行车,致其车左侧前大箱与客车左侧右角车身相碰撞。王便向右打方向盘,该车保杠又撞倒了在公路右侧土路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魏某,魏的自行车被撞出后又碰倒了正在前方路旁候车的妇女孙某、冯某,孙倒在公路上,头部被王某驾驶的汽车右后轮轧碎,当场死亡。魏某一级脑外伤,左侧胖骨骨折,冯某一级脑外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王某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约40公尺后,停车向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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