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脱保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0:09:42    加入收藏
 问:去年10月28日,我通过电话投保购买了一份商业险、一份交强险。当时保险公司派遣业务员上门收取费用,划费成功便接到到保险公司发来的短信,其内容告知保单已经生效,并附有保单号(交强险)。当时业务员不能出保单。两份保单是将近一个月后快递过来的。我当时只核对了保险项目及金额。后保单不知放在何处。

  今年9月14日,该保险公司负责续保的业务员打来电话,问询我是否续保。此时,对方才告知我两份保单的日期不同。交强险脱保了一个了。也就是,商业险10月28日到期,交强险11月28日到期。保险公司承认是他们的过错造成现在的两个险种不同步的结果。

  我要求保险公司将两个险种做成同步。他们的答复是:你有什么损失吗?按照现在的日期继续续保,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你非强调要两个险种同步的话,将商业险脱保一个月就可以了。

  目前,已经交涉两次,保险公司没有丝毫认错的表示,并且认为这根本不算事。他们的错误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上路一个月,得知后弄得我心里很别扭。

  请问,交强险滞后商业险一个月真的没有任何影响吗?保险公司的处理恰当吗?我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9日,孙某驾驶其交强险脱保仅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江西省吉安市某单位的赣D-0066X号小客车,在江西省南昌市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搭乘刘某)相撞,造成刘某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孙某负主责,周某负次责,刘某无责。

  后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中国人保财险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连同小客车方面等一并诉至吉州区法院,请求赔偿金额13693.10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其交强险脱保,遂做出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争议焦点与判决

  赣D-0066X号小客车系2008年7月新购。当时,被保险人仅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25日;后来,在2009年1月加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保险期限是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1月8日。这样,该车辆客观上就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的不同步。而交强险到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续保,到事发时该车仅剩下商业三者险有效,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

  诉讼中,原告和被保险人均要求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辩称:肇事车辆已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并向法庭递交了小车首次投保的交强险保单进行举证。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辩称:交强险是国家的法定险种,赣D-0066X号小客车保险出现只有商业险却无交强险的情形,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原告方还向法庭出示了南昌市某法院判决仅有三者险的情形下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判例。强烈要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应诉人员在诉讼期间以下列理由进行拒赔抗辩,并要求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方不承担责任的主张:

  1.赣D-0066X号小客车原交强险合同已经过期失效,事故发生时并未在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2.事故发生时,该车虽然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但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项目和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该车在投保“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业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对投保人已尽到了“免责告之义务”,并出示了相关投保单进行举证。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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