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市场价格变动,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所属分类:  2013-7-21 0:22:10    加入收藏

  案例一:单位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将车辆私自借出致第三者损害,应否赔偿

  某贸易公司将一辆自用的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平时由本单位司机王某驾驶,并负责日常的保养和维护。一日,王某的亲戚李某向其借车出去效游,王某碍于情面,便在未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把车子借给李某,并叮嘱李某一定要注意安全。不想李某在驾车出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过路行人撞成重伤,车辆也被交警部门暂扣。王某得知后,知道无法向单位隐瞒,便向领导交代了实情。单位领导急于将车辆从交警部门取回,便急忙派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利于事故快速处理。

  分析:

  现行的《车险条款》对保险车辆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定,即车辆使用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和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只有在上述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车辆损失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如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对车辆使用人员不加以限制,则既不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进行妥善的使用与保管,也不利于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对于车辆使用人作出限定是非常必要的。

  在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某贸易公司,并没有对外单位人员李某用本单位车辆作出许可,车辆是由驾驶员王某私自借出的,所以李某不是被保险人允许使用保险车辆的人员。对李某驾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该起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二:车辆在水中强行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应否赔偿

  1999年7月,北京地区多日连降大雨。美国某国际公司驻京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谢某驾车送他到机场。在行驶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汇集在桥底部,没过了谢某的汽车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脱离困境,谢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到地势稍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慢过汽车排气管。发动机启动后,活塞的巨大吸力将雨水从排气管倒吸进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赔申请。

  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的“暴雨”责任,属于自然灾害。只有该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车辆的泡损、淹没、冲失等损失时,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暴雨”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车辆的损失虽然是在暴雨过后的积水中产生,但完全是由于驾驶员在积水中不当处理、强行启动所致,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且损失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该车辆在损失原因已不是自然灾害,与暴雨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造成本案中保险车辆损失的近因不是暴雨,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责任,而是属于责任免除中所列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对于该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并且,在2000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明确将“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列为责任免除。

  案例3 保险车辆被利器划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了一辆黑色奔驰S500轿车并投保了车损险。司机王某经常对其进行清洗。1999年5月,王某驾车送经理与客户商谈业务,将车停在一居民小区内。2小时后,王某下楼发现车辆前部、车门均被利器划伤,划车者去向不明。该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重新喷漆所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

  评析: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的列明责任,对于未在合同中列明的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因为除外责任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实际上是无法在条款中完全穷尽的,所以在条款中才设置了“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兜底”条款。因此,在认定车辆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首先应严格对照条款中的列明责任进行判断。对于明显不属于保险条款列明责任,但同时又未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可以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该案中车体被划伤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列明责任,与刮蹭(实质是碰撞)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只能向致害人要求赔偿。

  案例4 汽车市场价格变动,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张某1997年8月新购一辆桑塔纳轿车,市场价为13万元,并以此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期限一年,1998年5月张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跟车过近,不慎撞上前面一辆集装箱货车,造成桑塔纳车全车报废,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继承人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未达成协议。原因在于桑塔纳轿车的价格已于1998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新车价格于1997年的13万元降至11.8万元。张某家属要求按车损险保险金额13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不应获利为由,坚持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

  评论:

  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余或少于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保险人按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足以使被保险人的遗属在当时的市场上购买与保险车辆同型号的新车,已经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充分、有效的损失补偿,因此是正确和合理的。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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