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花费超过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都要赔偿
伤者花费超过赔偿限额
2011年9月11日9时10分许,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吴女士在此起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症及软组织损伤。在赔偿上,因分歧过大,吴女士将徐某及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对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是否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被突破
4月12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车主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1248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7376.88元、交通费142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共计24399.31元。该判决突破了交强险设置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的标准。
宣判后,主审法官牛乃洪解释说,交强险属法定险种,设定这一保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赔偿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起初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限额是可以满足大多数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很难满足受害人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区目前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医疗费会超过1万元。因此,从交强险的设定目的及满足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实际出发,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很有必要的。
适时提高分项赔偿限额
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继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创设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救济,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详细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是在其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第23条对机动车强制险进行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李继昌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夕,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即总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再次公布新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将赔付总额提升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应是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而现在是只由保监会一家发布标准,也不具有部门规章性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 李继昌认为,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医疗费限额1万元过低,离诸多案件的实际需要尚有不小的差距。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目前医疗费用普遍较高,交强险将医疗费限定为1万元明显不能满足大多数受害者救治的需要。而交强险医疗费的限额的规定,应该是以能满足大多数情形之下受害人的治疗需要。
张建成还认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致死致残的比例相对较低,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并非是必须赔偿的款项,而医疗费却是所有受害人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于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以可以保障多数受害人的救治为标准,因此,为更好地治疗受害人,从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出发,也不应对强制险予以分项,或者至少是提高医疗费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