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3:59:03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六旬老妇陆某遭遇车祸受身亡,保险公司称事发前已登报与肇事车解除了保险合约,以此拒赔。记者今日从江苏新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11.5万余元。

  2011年1月,江苏新沂人顾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拖拉机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同年8月11日早上7点多钟,顾某驾驶拖拉机途中疏于观察,迎面撞上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陆某,陆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事发后,顾某主动赔偿了陆某家人经济损失5.2万元,但保险公司未给予答复。陆某的家人将顾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其与顾某的交强险合同早已经解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2011年5月11日,该保险公司在徐州某报上刊登了一个通知,内容是包括顾某在内的相关拖拉机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未向该公司提供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复印件,要求他们在2011年5月15日前主动与该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该车辆交强险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交强险合同,应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且从保险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通知的内容看,仅仅是警示将可能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更没有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故交强险合同没有依法解除。

2012年12月15日

保险时间周期结束,需及时续保
    您为您的爱车投了保险,车险大都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那怎么才算一次车险周期的结束呢,什么时候需要开始准备购买下一年的车险呢?这是每位车主都需要了解的知识,以方便您提前投保来年的车险。 车辆保险时间周期并不是按照自然年度来计算的,而是每张保单都有自己的保险期限,例如,您是2011年10月19日购买的保险,生效日期是2011年10月20日,那么该保单的有效时期应该是:2011年10月20日0点-2012年10月19日24点。 一个车辆保险时间周期结束后,您需要保证及时续保,以免爱车“裸奔”上路,这...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