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李某为自己的冀J投保了较强险,保险合同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2010年5月28日李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在308国道行驶与骑自行车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李某害怕随弃车逃离现场,1小时后李某到交警队报案并自首。经事故科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肇事逃匿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李某认为,交强险条例21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只有被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外交强险条例规定肇事逃匿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某的观点。
点评:目前,各地法院对肇事逃匿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做法不一,大部分法院认为,肇事逃匿不是交强险免责理由,一般均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国家规定交强险强制投保的目的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均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均没有违规行为,符合交强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产生,不能因为驾驶人逃匿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更不能因此而剥夺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
附: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1)“私了”中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二、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通常表现为:
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2)遇对方逃逸怎么办
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