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自己的冀J投保了较强险,保险合同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2010年5月28日李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在308国道行驶与骑自行车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李某害怕随弃车逃离现场,1小时后李某到交警队报案并自首。经事故科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肇事逃匿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李某认为,交强险条例21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只有被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外交强险条例规定肇事逃匿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某的观点。
点评:目前,各地法院对肇事逃匿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做法不一,大部分法院认为,肇事逃匿不是交强险免责理由,一般均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国家规定交强险强制投保的目的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均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在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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