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保车上人员

 所属分类:  2013-7-21 14:50:13    加入收藏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但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要按交强险予以赔付。下面通过王先生的交强险理赔案例让大家来了解一下最常见的交强险免赔情况之一。

 

  交强险理赔案例--醉酒驾车不理赔。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交强险不保车上人员


  2011年9月23日,林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仅向S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载有蒋某,在泉州市区内与王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致使蒋某受伤以及两车车损,蒋某为此花去医药费5898.89元;经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蒋某要求林某以及S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三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并共同向泉州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理赔仲裁庭申请调解。

 

  林某及蒋某主张,事故车辆已经向S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员在了解完案情后,对蒋某及林某做了耐心解释,释明交强险只保第三者的人身损害,不保车上人员。经过一番调解,蒋某放弃对S保险公司的理赔请求,由林某一次性赔偿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

 

  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蒋某为该投保车辆的乘客即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因此蒋某不能要求林某以及S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林某亦不能向S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的权利;但蒋某可以以林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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