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交强险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5:22:06    加入收藏

 

     最近,经常有人因为不买交强险后而造成很大的损失。我们可以见以下案例来做参考,来得借鉴。

     案例一:虞城县人民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刘某接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对承办法官说:“不买交强险,真是省了盐,瞎了酱。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尝。”

       被告刘某是虞城县李老家乡人,他曾领过建筑队,搞过家庭养殖,是闻名十里八村的致富能人。自2009年春天起他又购买了两辆农用机动三轮车,从 事树木的买卖、运输业务。为节省成本,他抱着侥幸的心理,未给自己的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010年8月11日晚上,刘某驾驶着自己的农用 机动三轮车前往山东运送木材。当其自南向北行驶到田界线17K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便将车辆停在了路上。这时,原告胡某骑着两轮摩托车从南向北行驶,因 天黑下雨能见度低,撞到被告刘某停在路上的机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 疗。虞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后认定:原告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因医疗费等费用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 讼。庭审中,原告胡某要求被告刘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刘某则辩称,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直接按 责任分担,不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达不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地保 障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被告刘某不给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交强险,本身已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当其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 人损害时,又不能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首先,应在其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然后,对原告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再由双方当事人按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分担。据此, 遂判决:被告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损费等共计120440元;对原告 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原、被告按8:2的比例,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28822.35元。本案宣判后,被告并未上诉,只是对自己未能及时购 买交强险后悔不已。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二:2月24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机杨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未购买交强险,致使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11万元的全额赔偿。

    杨某系一名拥有B2驾照个体司机,原来一直单独从事闽赣之间的水果运输生意。2009年由于运输成本上涨,再加上自身身体不好,杨某卖掉了卡车而购买了一台 福田农用车,在其乡镇周边运送沙石。在交通部门办理该农用车相关手续时,办好车辆牌照后,杨某被告知其还需要办理农用车驾照,才能购买交强险。杨某为了省 去办理驾照和购买交强险的费用,又自恃其驾驶经验丰富,便开始在当地装载沙石。

     2010年11月27日,杨某因归还工具在国防路上 分线临时停车,醉酒的陈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上该农用车后轮,由于行驶速度非常快,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后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陈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而 杨某由于在非停车地域停车,应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2月9日陈某家人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 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杨某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没有给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依照交强险规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故被告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 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杨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10360元。

2013年3月29日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随意停车造成他人受伤的车主被判赔偿伤者17万元。 去年12月26日,老工人赵某骑助力车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由西往东行驶时,撞上何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严重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3万元。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赵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颅骨修补费约5万元。 由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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