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牌”新车上路 也要购买交强险

 所属分类:  2013-7-21 15:22:57    加入收藏

          昨日中午,王某驾驶一辆自己新购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以下简称“临牌”)的小轿车,从柳州市潭中东路行驶至海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指出新购的小轿车在没有买交强险就上路行驶的行为属交通违法。王某纳闷:他在外地买的新车,买车时就有了“临牌”,目前只是临时上路行驶,怎么也需要购买交强险?如要买交强险,又要买保险期限是多长时间的呢?

     交警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明文规定: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车辆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就上路的,如是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交警部门可对其违法的处罚额度为实际应投保费用的两倍,如不符上述情形的,处罚额度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该车型1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两倍。

     王某新车“临牌”的有效期限是15天,他应该购买与其车“临牌”对应期限的交强险,即15天的临时交强险,据向保险公司咨询,私家小轿车15天的临时交强险市场价为95元左右。

     谎称是临牌 投保短期交强险过期出车祸 保险公司仍赔钱

     车主在缴纳交强险时,谎称自己的车是临时号牌,并投保了短期交强险。保险期后,该车发生车祸导致一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交强险部分。昨日记者获悉,新津县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才导致没有投保短期交强险资格的车主投保了短期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1.5万元。

     2008年8月,叶华权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转让给胡达奎,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2月,宋星佛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了这辆车。在为这辆车办理交强险时,车主谎称这辆车的号牌是临时的,即将要转让到外地,但并没有实际向保险工作人员出示临时号牌的相关证据。

     今年2月,宋星佛驾驶该车由新津向蒲江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与一辆摩托车碰撞发生车祸,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张玉良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玉良承担主要责任,宋星佛承担次要责任。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交强险已经过了保险期限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部分。随后,张玉良的家属将宋星佛、叶华权、胡达奎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9.8万余元,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如无法定条件,交强险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在审查肇事车的投保材料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只为肇事车投保了一个月的交强险。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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