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险 交强险是否理赔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赔偿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称,交强险系强制责任保险,不应以驾驶人的行为瑕疵而作为赔偿免责条件,判令伤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余款则由摩托车司机和伤者各承担50%的责任。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30日晨,开县某中学学生小李骑着一辆自行车匆匆赶往学校,在城区一十字路口横过主干道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了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张某也受了伤,但小李因脾破裂,在医院实施脾切除手术,并留下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巡警介入调查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属无证驾驶。但就本起事故而言,小李的责任更大,因为他未让直行车先行,且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交巡警今年1月作出事故认定,小李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小李住院治疗期间,张某垫付了万余元费用,但不足以弥补小李的损失。为此,小李将张某以及该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补课费等共计10多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交强险条例》虽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此规定的立法本意系对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规定,即规定在何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向交通违法者予以追偿,而非针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规定。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确立了由保险人承担一定社会风险责任,从而更充分有效保护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该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
为此,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小李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108624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4268.93元,则由张某承担50%即赔偿7134.47元,其余损失由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律师点评】 重庆市开县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条款确立了这样一个归责原则体系:(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2)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责任限额范围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获得全额赔偿,而不必考量其过错(故意除外);机动车一方不减轻责任。这体现了我国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尊重。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