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所属分类:  2013-7-21 16:04:39    加入收藏
2005年6月12日,杭州市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开着本公司的丰田佳美桥车在城厢街道高桥路泰和小区的十字路口等绿灯,这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董某突然从后面撞了上来,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后门、叶子板撞坏,产生很长一段难看的凹痕。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汽车驾驶员无责任。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受损情况,经保险公司估价车辆修理费1300元。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赔付这笔损失。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董某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元赔偿该公司的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元。该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车辆修理费1300元的90%,计1170元。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2)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3)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4)以下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依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其中“折旧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含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以一辆使用期限在4-5年的普通家用车辆为例,每年折旧率应为7.2%。)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无法获得车辆损失险的赔付。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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