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续保 出险如何理赔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车辆已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却没有及时进行续保,不料才超期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就发生了交通事故。201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何权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10800元,不足部分,按30%责任赔偿人民币9441.56元。
2011年12月30日23时10分许,受害人钟昆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何权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核算,此次事故共对钟昆家属造成经济损失204784.96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钟昆承担主要责任,何权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权除垫支抢救费2000元和给受害人家属16000元埋葬费外,其他经济损失均未给予赔偿。经过数月的催讨无果后,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权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112000元,不足部分,再按3:7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何权辩称,该车已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只是刚过了保险期限,未及时续保就发生事故,因此不能按有交强险来计算被告的赔偿额,应按原告所有合理损失的总额,按3:7分担后再确定被告的赔偿额。经查,何权的车辆保险期限为:自2010年12月30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29日二十四时止。
武宣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下列六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