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的赔偿标准

 所属分类:  2013-7-21 16:52:38    加入收藏
很多地方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车主不但不主动救助受害人,反而采取极端手段,直接剥夺受害人的生命。”昨天,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院副院长李汉宇建议保监会修改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或可避免出现更多的“药家鑫”。 李汉宇介绍,交强险实行统一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无责任赔偿限额。问题在于,保监会规定保险限额是: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这个条款规定,三个限额之间不能打通。我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最怕的是受害人被撞伤致残。撞伤(最多)只有1万块钱保险费,医疗费用对肇事者将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如果造成死亡,则有11万元赔偿金。所以在‘药家鑫案’中,年轻人把受害者撞伤后对受伤者连捅8刀,受害者当场死亡。事后记者问他为何如此残忍?他说担心农村人难缠。这其中道德因素就不说了,问题是他为什么说‘难缠’呢?”李汉宇认为,除了道德问题,伤害以后可能造成的预期赔偿,也可能造成肇事者犯下更大的过错。

   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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