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1 17:17:05    加入收藏
  2008年5月12日19时许,当事人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河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祝塘镇文林环南路交叉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其跌倒受伤,当事人徐某的车辆损坏。后经江阴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陈某负次要责任。2009年1月12日,行人陈某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澄民一初字第06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20000元,徐某赔偿陈某89478.74元及承担诉讼费367元。该款后徐某已全部给付陈某。

   另该小型普通客车系徐某所有车辆,该车于2007年6月2日在常熟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6万元限额的机动车车损险及20万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07年6月3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徐某依照法院判决全部支付对伤者陈某的赔偿款。后其手拿单据及保险合同来到常熟某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经过一翻精心的计算后告知徐某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份只能理赔50423元。徐某一合计这与自己赔付给伤者的钱款相差4万不到一点。这也相差太远了吧,如果真是这样那商业保险买了还有啥保障?

   下面先列举一下陈某起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支持的各项数据:医疗费(含用血互助金)75314.43元,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232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31848.43元。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机动车方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除去常熟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120000元,余款徐某负责赔偿89478.74元。

   那么我们来看看常熟某保险公司给徐某列举的商业三者险理赔清单:医疗费(先扣除用血互助金4410元):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先要扣除医保范围外用药。根据用药清单计算得出医保外用药33658.99元。现按照医疗费的80%计算得57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不赔。故57000+6300+3000+700+846+900+123288合计:192034元。扣除交强险部份12万元。余款部份因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予以赔偿。故最后计算理赔款为72034元×70%=50423元。

   保险公司一直以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进而认为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按70%予以赔偿。在这里纠正一个概念交通事故责任是相关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后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因果关系等作出的一个书面认定。其并不等于最终的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特别的在事故认定书中不承担责任的,最终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本律师的理解应该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这个赔偿责任是需要根据诉讼或者调解后最终确认的,而不能像保险公司条款中机械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予以赔偿。本案中因被保险人在一审诉讼中法院判决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其又投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80%来赔付被保险人理赔款。

   根据《机动车险计算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况:

   1.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偿额=赔偿限额x(1一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

   保险公司赔偿额=应负赔偿金额x(1一免赔率)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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