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19时许,当事人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河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祝塘镇文林环南路交叉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其跌倒受伤,当事人徐某的车辆损坏。后经江阴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陈某负次要责任。2009年1月12日,行人陈某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澄民一初字第06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20000元,徐某赔偿陈某89478.74元及承担诉讼费367元。该款后徐某已全部给付陈某。
另该小型普通客车系徐某所有车辆,该车于2007年6月2日在常熟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6万元限额的机动车车损险及20万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07年6月3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徐某依照法院判决全部支付对伤者陈某的赔偿款。后其手拿单据及保险合同来到常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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