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条款的表述
根据商业车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除了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即足额保险)以外,还有两种不足额投保的方式,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昨天,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接受采访时表示,车主如果想获得全面保障,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方案比较合算,但如果车主希望选择不足额投保方式也是可以实现的,不同的方案对保险公司而言,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差别不大。据介绍,在投保车损险时,保险公司保单有两个与保险金额有关的选项,“新车购置价”和“保额”。如果车主选择足额投保,保单将采用“新车购置价”选项,对同一车型而言,价格在全市范围是统一的,保险公司无法调整。如果车主选择不足额投保,则进入“保额”选项,保额多少是可调整的。在该选项内,车主可以选择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为什么车险销售人员不建议车主选择不足额投保,甚至告诉车主投保车损险只能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李枫表示,如果车主以不足额投保方式购买车损险,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不足额投保保费看起来便宜,但一旦发生损失,投保人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李枫介绍,以前发生过保险营销人员擅自降低保额,在车辆出险后,车主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的案例。北京保险协会因此规定,如果车主选择不足额投保方式,保险公司必须征得车主签名,车主同时要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等,以此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都有类似的表述:
在投保车损险时,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车辆实际价值);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车损险的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这是一般的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的方式,但保险金额不应超过新车购置价,因为《保险法》中和上述条款的描述中都规定了“超过部分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保险金额高过新车购置价,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就可以额外获利,这显然是不符合汽车保险的基本的“损失补偿原则”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足额投保,像按实际价值投保其实也是不足额投保的一种,不足额投保其后果子是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比例赔付。但另一方面,不足额投保因为保险金额降低了,所以也节省了一部分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