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轧死妻子,保险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7:32:40    加入收藏
  【案情】

   2005年5月,刘某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1年。

   同年12月7日,刘某开车去煤厂拉煤,他拉着满满一车煤回到江口镇新华村时,由于车辆超载,马力不够,车子始终开不上去。于是,刘某喊来同村的村民和妻子李某来推车,没成想车在起步时熄火,由于没有及时拉手刹,出现溜车,将在后推车的李某碾倒在车轮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处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刘某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者系其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给付赔偿。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经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一次性赔给原告刘某保险金3万元。

   根据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通常规定,有两类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本案刘某在开车时将车外的妻子轧死,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在免赔之列,所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拒绝赔偿是有道理的。

   但该案与一般案件的不同之处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当事人的商业三者险仍然有效,而交强险还未实行之时,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的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这时的商业三者险便承担起了交强险的一定职能,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完全拒绝赔偿是不对的,因此,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给原告刘某保险金3万元。

   2006年7月1日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商业三者险相比,赔偿范围显著扩大,免赔事由则相应减少。

   因此,免赔事由仅有三种: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但是即使在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救治费用仍有垫付的义务,只是有权利向肇事者追偿。

   交强险实行后的商业三者险为了与其相衔接,将会发生变化,根据保险业行业协会重新制定,保监会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并且,保险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贝蔷偿。

201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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