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刘某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1年。
同年12月7日,刘某开车去煤厂拉煤,他拉着满满一车煤回到江口镇新华村时,由于车辆超载,马力不够,车子始终开不上去。于是,刘某喊来同村的村民和妻子李某来推车,没成想车在起步时熄火,由于没有及时拉手刹,出现溜车,将在后推车的李某碾倒在车轮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处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刘某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者系其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给付赔偿。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经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一次性赔给原告刘某保险金3万元。
根据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通常规定,有两类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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