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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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1 17: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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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 15.6 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 48 吨。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
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
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该厂撤回上诉。
审判评析
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
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险计算条款中 “ 责任免除 ” 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 “ 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 “ 明示告知 ” 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 “ 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 ” 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早在今年2月份,中方就已经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并将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正式颁布实施。不过,保监会当时表示,方案的实施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记者昨日了解到,外界普遍以为还在筹备中的外资交强险其实已经开始在我国多个城市开售,而且全国首单“生意”就在杭州。
外资交强险低调开卖
“第一单就在浙江杭州,时间是10月10日,这段时间杭州地区又相继签了一些新保单。”昨日,记者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场人士处了解到,一直被业内认为最有希望率先“破冰”的利宝财险已经于本月中旬开始在全国...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4日
车险错误行为四:随意进行取舍没保全险种 错误行为四:随意进行取舍没保全险种。
在汽车保险的保险品种中,即包括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车辆损失险,又包括有全车盗抢险这三类主险,还包括有自燃损失险、划痕险、车辆停驶险、不计免赔险、无过失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一批附加险种,这些车险都各自有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且不可以相互替代。但有一些购买汽车者,在购买汽车险时,认为这个也可以不购买,那个也可以不购买,觉得这些险种所承保的范围,自己不会遇到,在不加分析的情况下,便随意去取舍。其实,这些购买汽车者,在购买车险时的...
查看全文>> 如何为汽车投保才好呢?笔者推荐大家选择平安网上车险。车主在这个平台上为汽车投保,就是直接和平安车险合作,可以享受“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成为平安网上车险的客户后,就可以享受到“万元以下,资料齐全,一天赔付”的快速理赔、全国通赔以及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等优质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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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平息半年之久的车险手续费恶性竞争再掀波澜。“最近日子又好过起来了,一些保险公司支公司层面给出的车险手续费,已经超出商业险15%和交强险4%上限。”沪上某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如是说。
同样洞悉这一情况的保险监管部门已经有所行动,将在本月召集本市所有财产险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再次重申手续费监管的一些要求。
支公司手续费超标
记者日前获悉,上海保监局将于3月中旬召集保险公司负责人开会,再次重申和落实车险自律公约执行情况。以往都是财险公司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这次全市财产保险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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