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故“私了”的可以拒赔
车主小华准备转让自己的长安汽车(微博),几天后,萧山的陈先生表示有意购买。由于车辆之前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的商业车险,而且都未到期,于是,两人便来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手续。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口头同意了两人的申请并进行了批改(即保单变更名字)。
可就在当天下午,陈先生驾驶这辆新买的二手车兜风,意外出了车祸,而且要负全责,损失近7万元。
陈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却拿出了投保人为原车主小华的保险合同,称陈先生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至于过户一事,保险公司说,事发时还没有办理完陈先生的批改审批,不算成功过户。这下,陈先生蒙了,只得诉诸法院寻求解决之道。
点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随车直接转让
此案发生时,新保险法尚未生效,而根据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小华转让汽车后,第二天便与陈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过户批改,而且当天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批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约支付陈先生相应的赔偿款和车损费用。
不过,此案要是发生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后的话,就毫无争议了。因为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对“过户”问题作了新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从而避免了以前因未及时批改造成无法索赔的麻烦。
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因此就麻痹大意,因为新保险法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小事故“私了”的可以拒赔
王先生驾驶轿车途经杭州滨江区风情大道与萧山区金城路交叉口时,不慎撞上了该路段立交桥施工的路面防护栏,结果车子前右大灯破裂、车轮挡板变形、前右车轮爆裂,所幸无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员出具的车辆保险定损单确定修理费为8万余元。
然而事隔数月,保险公司迟迟不肯支付这笔费用。“他没有向我们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的性质、原因不能明确,事故责任无法区分,我们无法给予赔偿。”
原来,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王先生可能喝过酒,因此交警在现场要求进行酒精检查时,遭到了他的拒绝,并表示损失自负,不要交警处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他的损失也不应要求我们保险公司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