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出险拒赔
评析:为什么双方都得不到保险赔偿?简单地说,比如宋先生的汽车损坏了,就构成了宋先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才能赔偿这个损失。如果宋先生把车卖给了刘先生,即便车损坏、丢失了,宋先生也没有什么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不应该赔偿保险金。而刘先生虽然有损失,可是他却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所以也得不到保险赔偿。
其实,保险公司都允许保险合同变更。可是在车辆转让—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这一直是笔糊涂账。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8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批复》(2001年12月31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师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年12月25日)“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