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遭遇车祸 谁来买单
(案情〕
孔某是涟水县义兴镇的农民。2003年3月11日下午,孔某在连云港灌南县做完生意后骑自行车往家赶,路上恰好遇见本镇的朱某驾驶三轮运愉车也从灌南回家。两人原本就是认识多年的熟人,孔某就搭上了朱某的便车回家。当晚17时许,当三轮车沿苏307线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到同向行驶的一辆人力三轮车,朱某回家心切,驾车超越人力车时,由于拐弯过急,两车发生相刮,朱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方向失控并占道,这时对面又驶来一辆大货车,两车刹车不及,撞到了一起,朱某和乘车的孔某受伤,三辆车也不同程度地损坏了。孔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义兴镇卫生院治疗,当晚根据伤情又转至涟水县人民院,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头面部皮肤撕裂伤。经过19天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涟水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后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违章载人、行驶中不按规定超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黄某驾驶制动器性能较差的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孔某及人力三轮车车主不负责任。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组织孔某与朱某、黄某三方进行调解,但因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孔某于是以朱某·驾驶三轮车与黄某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为由,将 〔审判〕
法院审理中,三轮车主朱某辩称:他让孔某搭便车,好心却没办成好事,但他毕竞没收取孔的一分钱车费,所以坚决不同意赔偿;被告黄某辩称,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朱某在行车过程中突然转向所致,关于赔偿问题,他同意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给予原告适当赔偿。
对于朱某的答辩理由,法庭认为,作为车主并亲自驾驶三轮车的被告朱某有权拒绝原告孔某搭乘其三轮车,但事实是原告已乘上其驾驶的三轮车并已与之同行,这说明原告的搭车行为已得到被告朱某的许可。既然如此,朱某就应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由于朱某不能提供原告孔方林遭受损害是原告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所致的免责证据,故朱某的不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也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因其过错共同给原告身体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各方过错及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朱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003年9月29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原告孔某因交通事故所花的医疗费以及由此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 .6万余元,由被告朱某赔偿2 .9万余元,被告黄某赔偿70加余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朱、黄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 .2万余元以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