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残疾依法应如何赔偿
〔案情〕
原告:于某,女,1.959年生,某市五金厂工人。
被告:某市公安局
1993年10月12日下午3时,原告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经市阳山路时,被某市公安局治安巡逻队民替尚某驾驶的长江750型三轮摩托车从背后将其撞倒。尚某立即将于某扶进摩托车边斗送进市第二职工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100天,出院诊断为:胸12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截瘫。在于某的要求下,市公安局先后将其送往四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计385天。1995年3月,经市法医鉴定委员会对于某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于某伤情截瘫,伤残等级为n级,对截瘫的治疗可以终结,后期治疗费为40000元。该事故经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尚某在事故发生后撤除了事故现场,应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因于某要求终身护理人员的赔偿费用,致调解未果,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终结。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40年的护理费用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高水准的对症治疗费等共计70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尚某在执行公务中违反交通规则,将于某撞伤致残,并撤除事故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于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但于某未经医院批准而转院治疗385天的医疗等费用应视为未经同意私自转院的治疗行为,依法不予赔偿。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于某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86000元;二、被告赔偿于某残疾生活补助费432的元;三、被告赔偿于某今后20年护理费48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于某残疾用具费2600元;五、被告赔偿于某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28000元;六、被告赔偿于某今后治疗费40000元;七、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各项共计247800元,除被告已垫付的17的oo元外,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某778加元。件受理费n0(沁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于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时间太短,数额过低,对其经被告同意后转院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显失公正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尚某执行公务中将于某撞伤,其所在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某受伤后应在同一医院治疗,未经办理转院手续在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应认定。但鉴于于某转院是经被告市公安局同意,且经审查其支出的费用确为治疗所需,市公安局对于某治疗费用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于某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某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应参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4800元予以赔偿,原审判决赔偿额过低。于某要求延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及护理费用的赔偿时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为:由被告市公安局赔偿原告于某住院治疗期的各项费用计158000元,20年残疾人生活补助费960以)元,以上两项共计254〕以)元。以上款项共计373600元,扣除被告已垫付170000万元外,尚需支付2036(刃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5000元,于某负担印的元(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