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残疾依法应如何赔偿
〔案情〕
原告:于某,女,1.959年生,某市五金厂工人。
被告:某市公安局
1993年10月12日下午3时,原告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经市阳山路时,被某市公安局治安巡逻队民替尚某驾驶的长江750型三轮摩托车从背后将其撞倒。尚某立即将于某扶进摩托车边斗送进市第二职工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100天,出院诊断为:胸12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截瘫。在于某的要求下,市公安局先后将其送往四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计385天。1995年3月,经市法医鉴定委员会对于某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于某伤情截瘫,伤残等级为n级,对截瘫的治疗可以终结,后期治疗费为40000元。该事故经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尚某在事故发生后撤除了事故现场,应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因于某要求终身护理人员的赔偿费用,致调解未果,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终结。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40年的护理费用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高水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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