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车辆在洗车店被盗 谁来买单

 所属分类:  2013-7-21 23:18:53    加入收藏
  2008年12月23日,原告潘某将单位的一辆广本汽车停放在成都一汽车美容洗车店洗车。45分钟后,潘某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之后,潘某先后两次与洗车店达成协议,洗车店一次性给付原告公司3个月的交通费1.8万元,除保险赔偿金外,洗车店自愿再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偿3万元。

   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提出,汽车是在养护期间被盗属免责情形,且原告方已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保险公司可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认为,洗车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且原告方与第三者协议是除保险赔偿金外另外支付3万元,而1.8万元已明确是交通费,该项费用不应包含在保险的灭失的直接损失中。按折旧、免赔率计算,全损时保险赔偿金为152140元,扣除原告方已获得的赔偿3万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终审则维持原判。

   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黄寅表示,洗车是否属于养护,保险人可据此免责。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汽车养护通常是指为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以及为提高汽车的使用质量、使用寿命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等处理维护行为,最基本的包括检查机油、轮胎气压、还有如电瓶、空滤、皮带线路、灯表、配置等按要求养护检查。可洗车仅是对汽车外观进行清洁处理,尚未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汽车养护处理程序。且从含义上理解,养护期间的损失,一般应指养护方造成的损失,被盗应不在其中。故洗车与汽车养护应属不同概念,该案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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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在洗车期间被盗,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汽车养护期间被盗,保险人是否可以免责。

     保险公司所提供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为“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汽车养护,通常是指为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的保养、维修,以及为提高汽车的使用质量等等,而在这起案件中,被保险车辆仅是在洗车期间丢失,洗车只是对汽车外观进行清洁处理,尚未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汽车养护处理程序。故洗车与汽车养护属于不同概念,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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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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