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所属分类:  2013-7-22 19:28:33    加入收藏
 上月月底,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宣传新版《保险法》的热潮。据了解,这次将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属全面修订,在现行《保险法》的基础上新增48条规定,删除19条,修订126条。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以人为本,在规范保险合同法律、健全行业基本制度、加强保险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完善,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新《保险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与被投保人的权责,可以有效减少车险理赔纠纷。

   新版《保险法》人性化变化大

   新版《保险法》与现行的《保险法》比较对照来看,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更周到了,也让汽车理赔变得更加轻松。而这其中最大的亮点,除了车险未过户保险公司仍需买单、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将失效、行驶证未年审车主或可得赔付、二手车过户前准车主也能买车险等变化外,还有递交投保单须附格式条款、明确核赔及赔付时限、明确拒赔书面通知义务、明确一次补充理赔材料等方便措施,让车主可更为轻松地享受有车生活。

   按照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自动变更。此举有效避免了保险标的财产转让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更名手续导致的出险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

   在参保中不少人都有一种感觉,免责条款多。而新《保险法》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避免因保险销售人员对免责条款告知不到位产生的争议。

   二手车的保险一直是读者关心的一个热点,这次,新《保险法》对二手车的保险做了很多新规定,最明显的,除了上面提到的转让,新《保险法》还规定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只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那么不是车主的人也可以购买保险。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换句话说,“免责条款”必须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说明,则这个条款不能生效。

   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另外,产生“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为理赔带来难题。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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