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维持了近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或将被打破。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指出,今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由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须达到6项标准
《通知》自9月23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10月10日结束。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此次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昨日公布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须达到6项标准才能以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首先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并且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其次,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此外,公司需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今年年初保险行业内所谓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再起风波,保监会此后开始广泛调研要求对商业车险制度进行完善。为了避免2003年车险条款、费率“双放开”而引发的恶性竞争,此次保监会将费率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挂钩,以期抑制财险公司不顾成本的价格战。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费率问题,《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保险行业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但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记者注意到,在附加费用上《意见稿》中规定,“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据专业人士向记者解释,“保险定价原理(保费费率)=纯风险费率+附加费用率”,附加费用率中包含有手续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税费、利润率等要素。
从保监会的这项规定来看,“限高不限低”的方式意在控制附加费用率,但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没有实际意义。附加费是车险价格中可以浮动的主要因素,各个公司都在努力降低这一块费用,以争取价格竞争优势。也就是说,附加费越高,车险价格就越没有竞争力,越容易被市场抛弃。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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