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车险保费“优惠”15%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7-23 20:59:10    加入收藏
  “买车险容易,但理赔却很麻烦,车险理赔手续繁琐,不懂流程的话,可能往保险公司跑几趟还不一定解决事情。”车主们的怨言道出了车险市场销售与理赔脱节的现状。过去车险理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看别人脸色办事,最后还不一定能在短时间内理赔下来;而且很多车主买了车险之后,将相关资料紧锁在抽屉里,也没好好了解理赔相关事宜。现在,平安车险优质的理赔服务,解决了车险生活中的老大难问题。车主出险后,拨打平安保险理赔电话95512报案,便会有专业人员快速赶到现场,处理理赔事宜。

   优质的理赔服务体系

   平安车险引进国外领先服务模式,建立了数据集中和高效运作的服务平台。全国统一的24小时服务热线、全国通赔系统、投诉管理系统、网络化的客户服务门店以及专业化的理赔服务。平安保险理赔电话95512为车险理赔服务的中枢,7天24小时全天候受理客户报案、查勘、救援、咨询、投诉等业务。通过将理赔信息的电子化处理,使赔案的处理、审批操作时效更快。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平安热线电话如何给车主们的理赔生活带来便利。

   平安理赔时效大提速

   上班一族小张,工作非常忙。前些日子,驾驶私家车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花坛。他是第一次出险,对理赔流程非常不熟悉。后来他拨打了平安保险理赔电话95512报了案,很快有平安相关人员赶过来处理理赔相关事宜。此次理赔金额在万元以内,小张提交了齐全有效的资料之后,一天内就得到了理赔。这次的理赔经验,让小张倍感贴心。平安车险的理赔时效从09年的“万元内案件,资料齐全,三天内赔付”升级至如今的一天内赔付,满足了车主最切实的需求。

   异地出险,拨打平安保险理赔电话

   随着商务和自驾游活动的活跃,车辆异地出险的案例也在迅速增加。以前在异地出险,需要奔波几个城市处理理赔事宜,如今平安车险开通了全国通赔的服务,实现了理赔跟着客户走。客户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出险了,拨打平安保险理赔电话报案,并提出异地理赔要求,便可由事故发生地的平安机构完成查勘、定损、赔款等全部理赔流程。全国通赔服务的推出,极大方便了客户,让车主在处理理赔事务时更加方便。

   为了规避超额投保和道德风险,国内车损险的通用条款采取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即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

   电话车险保费“优惠”15%,一直是平安车险宣传的重中之重,最早开通电话车险,在电销市场占有近90%市场份额的平安保险,也借此使得保费规模一举超越太平洋(601099,股吧)保险,雄踞国内财产保险市场的第二位。但国内知名的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指出,平安电话车险未必优惠,其涉嫌凭借某些霸王条款达到既收取高额保费又只承担低额赔偿责任的目的。多收取1.5倍保费

   去年12月15日,李先生将其于2004年10月28日购买的广州本田雅阁车向平安保险投保电话车险。平安保险将购置价为24.87万元且已使用6年多的该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27.87万元,并以此为依据收取了保费。李先生告诉经济导报记者,目前市场上和该车相同配置的雅阁八代的新车购置价只需20万元左右。

   “老百姓对于保险的认识是简单的,那就是投保多少出险就可以得到多少赔付。当我认为我的车值10万元时,我才会投10万元的保险。”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告诉导报记者:“我关注平安保险的旧机动车辆保险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的问题多年,这个条款应当是目前最大的霸王条款。”

   李滨指出,《保险法》对于保险金额和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有明确要求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同时,该条又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世纪保网总经理江浩告诉导报记者,为了规避超额投保和道德风险,国内车损险的通用条款采取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

   导报记者查阅了平安电话车险关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约定,其保险合同规定的实际价值测算方法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0.006)。

   我们据此算法来估算李先生的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到去年12月,该车已使用了74个月,该车的实际价值为:200000-200000×0.006(月折旧率)×74 (使用月数)=200000-88800=111200元。即李先生在投保时该车的实际价值仅为11.12万元,而他的投保金额是27.87万元,这些超出部分出险时是无法理赔的。超额投保之嫌

   李先生在2004年10月购置价为24.87万元的车,在去年12月按27.87万元投保了平安保险的电话车险,其实在投保的时候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1.12万元,出险的时候也许该车的实际价值就不到10万元了(第86个月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9.68万元)。

   曾经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诠释了这个逻辑。田某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保险公司将该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田某因此缴纳了保费5488元。后该车出险遭全部损毁。事故发生后,田某提出索赔,经现场勘察,保险公司依据“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条款,只同意按该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保险责任。

   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田某败诉,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承担理赔责任。

   李滨告诉导报记者,根据新《保险法》第164条规定:保险公司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江浩指出,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按折旧价格(即实际价值)理赔所引起的纠纷,在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业务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生。保险公司用《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条款为投保人解释,投保人很难接受。

   “究其根本,不是法律条文出了问题,而是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产品设计和承保理赔方式尚存有待完善之处。”江浩说。

2013年5月6日

对于车险理赔,消费者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首先,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有的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因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有的车主“不怕”承担责任。但是,重庆保险专家说,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因此,车主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承担。 其次,切忌“先修理后报销”。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险理赔程序是:出险后应立即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还应向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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