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浮动只依据理赔次数可能有失公正
车险费率浮动时代到来
根据保监会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财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允许深圳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但应报保监会审批。
试点后,深圳的财险公司就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车险专用产品。深圳市保监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样一来,各保险公司可根据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将客户归类,比如按车主的出险率高低、车辆的档次、类型、车主的职业特点甚至是资产等不同系数制定不同风险费率的产品。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表示,深圳商业车险平台系统已启动建设工作,从而实现商业车险与客户忠诚度和无赔款优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预计今年9月底,深圳商业车险的所有承保、理赔信息也将全部纳入信息平台集中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
在深圳试点之前,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了车险费率浮动机制。2010年1月1日,作为北京保险行业指导方案,《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正式实施,由在京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按照这种方案,商业车险的费率将与理赔记录挂钩。另据报道,湖南省车险费率浮动方案也将在8月1日左右出台,成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
相对于商业车险,交强险更早采用费率浮动机制。2007年,全国范围内开始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机制。按照当时的政策,酒后驾车、闯红灯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与费率挂钩,不过这种情况目前正在改变。
日前《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的网站上正式公布,向市民征求意见,并于11月25日前完成意见收集。最受车主关注的是,《意见稿》中汽车保险费计算与赔款记录、违规次数挂钩。如果车主3年以上未发生赔付且上年度未有交通违法纪录,其车辆商业保险的保费最低可下浮50%;如果上年发生赔付10次以上且交通违法次数达上限的话,保费最高可在标准保费上浮450%,即4.5倍。浙江省政府在近日公布的通知中指出,今后将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制度,提高驾驶人的违法成本。从8月1日开始,辽宁省也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挂钩的浮动制度,今后交管部门还将与保监局进一步研究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与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规定。
比起之前固定费率的汽车保险费计算方法,新的执行标准优势明显:车主放纵违规会有所收敛,保证交通更加安全;风险市场细分“个性化”,良好驾驶记录车主无需为不良驾驶记录车主“埋单”,更彰显公平;通过经济杠杆作用影响到车主驾车的谨慎度,减低事故发生率。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最终效益将体现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上,所有车主将从中受益。
截到11月22日,从各方反应来看,一片叫好。据统计,在参与了网上调查和意见反馈的市民中,83.33%的人认为新的汽车保险费计算方法比较合理,89.94%的人认为车险费率浮动与赔款记录挂钩比较合理,86.96%的公众认为车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法记录系数挂钩比较合理。
作为酝酿已久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此次在深圳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与突破,并取得了民心,看来意见稿变为定稿也是板上钉钉的事。不过,这种汽车保险费计算方法仍存在着漏洞与不足,仍需要解决。
只依据理赔次数可能有失公正
比如,甲、乙两个车主于同一年购买了同一份商业保险,在这一年中,甲车主多次出险,甚至达到了费率上浮次数的上限,但是多次加起来的费用只有1000元不到。而另一个车主,只申请过一次理赔,但是金额上万。面对这样的情况,按照几乎所有财险公司统一的做法,以理赔次数为核定来年保费的标准,甲车主第二年所交保费要求上浮,乙车主因为只报过一次案,理所应当地享受保险公司的费率下浮优惠。显然,这样的汽车保险费计算方法有失公正。
因此,商业车险的改革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但无论汽车保险费计算方法怎样,费率浮动区间有多大,车主仍要执行少违规、少理赔的驾驶习惯才是节省保费的关键,通过平安网销私家车商业险多省更多的保费亦给不少车主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