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随车不随人 今年续交可打9折

 所属分类:  2013-7-24 21:53:32    加入收藏

     经过半个月的争论,交强险费率浮动终于暂时有了定论。

       根据中国保监会6月28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7月1日起,交强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费率浮动机制,上下浮动的最大幅度为30%%。据悉,交强险费率浮动只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上下浮动比例反向调整

       据记者了解,和之前中国保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除了明确规定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更为显眼的变化是,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比例也作出了不小的调整。

       首先是,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此外,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而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首次投保费率不浮动

       据了解,《办法》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详见表1)的同时,也明确规定6种特殊浮动的情况。

       按照规定:首次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等6种情况,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保险商:应出具费率浮动告知书

       《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我省的车险信息平台在6月17日就已经实现连通,7月1日以后,省内各家保险公司将只能依据信息平台的数据出具交强险保单。”湖南保险协会财产保险部李炳圭向记者证实。

       根据《办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投保人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

       车主:下浮比例调大激励作用更大

       “两个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调整到20%%,三年和三年以上,下浮比例由20%%调整到30%%,这次调整比以前的要好得多,对我们车主而言,遵章守纪显然就意味着省更多的钱。”驾驶湘AE80XX的车主吴先生告诉记者。

       吴先生还给记者算了一笔小账,按照现在的交强险1050元来算,如果去年和前年都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就意味着在今年就可以省下210元。“钱虽然不多,但是至少是一种鼓励,更为关键的是,如果今年又没有,那么下一年就可以省更多。”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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