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 “无责赔付”引起了众多车主的抱怨
郭先生为300元无责赔付受气受累
郭先生是交强险无责赔付中另一位无奈之人。今年4月,郭先生在变道时不小心将前面的车撞了一下,交警判定郭先生为全责,对方估损800元,郭先生估损300元,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对方虽然无责,仍要在400元的无责赔付限额内赔付郭先生300元。
但郭先生打电话给对方,却遭到对方的拒绝:“你撞了我,凭什么还让我赔钱,不赔。”再以后,对方干脆不再接电话。郭先生又到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没有对方车主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证件的复印件,保险公司也拒绝支付赔款。最后,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助下,郭先生才拿到了300元赔款。“算下来真不划算,为了这300元我不仅受了气,还赔上了时间和精力。”
据记者了解,由于许多车主对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都难以接受,致使无论是有责方还是无责方,一旦沾上“无责事故”就怨声载道。而记者从保险公司也了解到,眼下,由于无责方不配合,一些车主又不想为了几百元打官司,最终选择放弃索赔。
◆各方说法保险公司:耗费精力不讨好
中国平安、太平洋产险、华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理赔部负现责人均坦言,目前,在他们经手的交强险无责赔付案例中,绝大多数车主很难接受没有责任还要赔钱的方式,保险公司夹在中间也耗费了大量的精力。
有着多年保险查勘定损经验的周先生告诉记者,在处理无责赔案时,经常遇到车主为此大声争吵的情况,保险公司人员还要耐心为他们讲解,有时碰上脾气大的车主,还会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骂一顿。
◆律师李滨400元无责赔付无法律依据
质疑交强险的代表人物之一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今年5月正式“上书”保监会,提交《关于提请中国保监会依法重新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请求》,认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并导致目前交强险费率偏高的后果。
他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赔偿原则应实行“过错原则”。李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已明确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过错赔偿原则进行处理,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
“但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对道交法第76条有错误的解读。”购买交强险的无责车辆所有人要按照《交强险条款》中有关无责财产损失的约定,赔偿全责车辆所有人400元,这种观点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一种误解。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是用来赔付三者损失的,如赔付车外的财产,车外的人员。对车内财产及车内人员(包含驾驶员及乘客)是不予以赔付的。
一般除以下情形外,对于本车损失交强险也不予以赔付。
1.交强险互碰自赔(各车修理费用分别在2000以内,各车都有责且各方同意互碰自碰)。
2.各修各车。对于各修各车的,2000以内可以由本车交强险赔付。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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