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险条款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4 22:28:05    加入收藏

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各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招揽投保客户往往殷勤劝说,甚至是巧舌如簧,说得天花乱坠。但是,当投保人出了事故受了损失,在理赔过程中往往费尽周折历尽艰辛,最终不得不诉至法院。

 由于现实情况复杂多样,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对法律和合同理解不同,争议常发。对此,保险法规定了对特定争议的处理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原则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在本期案苑版中,市民尤国美驾驶奔驰车在暴雨中发动机涉水受损。保险公司与尤国美签订的合同一方面规定因暴雨原因造成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又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法院依据有利解释原则,认定涉案车辆发生故障是因暴雨涉水引起发动机受损所致,应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在另一起案件中,滕先生的别克车陷入沙滩受海水侵蚀,对于是否属于意外事故的问题,法院也作出了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从保险诉讼案例来看,保险公司败诉者居多。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招揽保险业务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尤其对于自身的免责条款应做好提示和说明,在理赔中坚持诚信和负责的态度。

2013年3月24日

新保险解决理赔款拖欠问题
    案例:“到保险公司理赔,今天说财会出去开会了,明天说经理出差了,一天拖一天,一直拖了3个月,理赔款仍未下来。”这是长春市民刘先生在车险出险后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亲身经历。   新法解读:吉林省保监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在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健全了有关理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为提高理赔效率,新法修改集中表现在“1、3、10、30、60”五个数字上。明确了理赔前后的时限,为保险公司拖欠保费的种种借口断了“后路”。“1”是“及时一次性通知”,当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时,如果认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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